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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成春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启军食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27号原告刘成春,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峰。委托代理人吴清扬,女。委托代理人唐培怡,女。第三人上海市启军食品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余启军。原告刘成春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监督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3月31日、4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因原告无法定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春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