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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樊景龙与樊井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景龙,樊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12-3号申请执行人樊景龙。被执行人樊井芳。申请执行人樊景龙与被执行人樊井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樊井芳赔偿樊景龙9448.27元,诉讼费180元。权利人樊景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28.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樊井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樊井芳与申请执行人樊景龙达成和解协议,由樊井芳赔偿樊景龙8628元剩余1000.27元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款樊景龙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倪德民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