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苗生战与被告晁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生战,晁灵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2605号原告苗生战,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娇娇,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灵珍,女,成年,汉族。原告苗生战与被告晁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同年3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苗生战及委托代理人史姣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灵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同村,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179120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拖延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9120元。被告晁灵珍未到庭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9月15日、2013年6月15日李文建出具的借条各一张。证明借款事实。2、李文建与晁玲珍的结婚登记表一份。证明李文建与晁玲珍系夫妻关系。被告晁灵珍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15日、2013年6月15日,被告丈夫李文建两次借原告款179120元至今未付,现李文建已亡。本院认为:被告丈夫李文建借原告17912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丈夫李文建已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912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晁灵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苗生战1791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庆九审判员 苗 丹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