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东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741号原告:余洪元,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重庆卓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6号2-A-1号。法定代表人:郑克伦,职务董事长。第三人:代洪奇,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洪元诉被告重庆卓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代洪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洪元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洪元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洪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洪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