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伟平与林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平,林银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陈伟平,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银宏,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平诉被告林银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平以与被告林银宏已达成庭外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第第一款和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陈伟平告负担。审判员 林镇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新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