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傅求财与傅建安、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求财,傅建安,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85号原告:傅求财,男,汉族。被告:傅建安,男,汉族。被告:傅军,男,汉族。原告傅求财与被告傅建安、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求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建安、傅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傅求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建安、傅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求财撤回对被告傅建安、傅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傅求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祝干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