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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玉根与赵利伟侵权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根,赵利伟,王海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根。被执行人赵利伟。被执行人王海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元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