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申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蔡国栋与魏东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国栋,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蔡国栋,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魏东,农民。再审申请人蔡国栋因与被申请人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国栋申请再审称:本人和魏东双方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本人己将购房款付清,但魏东拒不交付房屋,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再审本案,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交付房屋。本院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本院通过调阅一审卷宗,未发现一审调解活动违法之处。故申请人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蔡国栋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国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