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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董×与王××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times,王×&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上诉人董×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上诉人董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春���判员赵永刚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