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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吴亚华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华,王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吴亚华,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小风,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华诉被告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吴亚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等侯半小时后原告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思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