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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祥宇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宇,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李祥宇被执行人:刘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下发的(2015)靖民调字第39号人民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磊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管理部账内的公积金19000元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