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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35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沈惠仁,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