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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红安、赵强与被执行人刘月娥、金方圆、金小花、金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红安,赵强,刘月娥,金方圆,金小花,金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106号申请人鲍红安,男。申请人赵强,男。被执行人刘月娥,女。被执行人金方圆,女。被执行人金小花,女。被执行人金岩,女。申请执行人鲍红安、赵强与被执行人刘月娥、金方圆、金小花、金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红安、赵强于2014年1月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刘月娥、金方圆、金小花、金岩共同向鲍红安、赵强支付借款本息共计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月娥、金方圆、金小花、金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9日,从被执行人处共扣划回20200元。经申请执行人赵强同意,扣除执行费200元,案款2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鲍红安,鲍红安已出具收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