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栾冬梅与被上诉人陈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冬梅,陈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冬梅。委托代理人:杨如钢,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建威,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晖。上诉人栾冬梅与被上诉人陈晖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沙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栾冬梅的委托代理人杨如钢、潘建威,被上诉人陈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栾冬梅与陈晖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3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7月22日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现栾冬梅依据两张欠条要求陈晖偿还欠款合计60000.00元及利息,欠条时间系在栾冬梅与陈晖谈恋爱期间,于2008年1月21日,欠条内容为:“陈辉欠栾冬梅人民币10000元(壹万),陈辉,08.1.21”。同年1月22日,欠条内容为:“陈晖欠栾冬梅现金50000元整。陈晖,2008年1月22日”。在第一次庭审中,陈晖对两张欠条提出异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2014年11月25日,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鲁永司鉴中心(2014)文鉴字第2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涉案08.1.21《欠条》落款处“陈辉”署名字迹是陈晖本人书写;无法确定内容部分字迹是否是陈晖本人书写。2、涉案2008年1月22日《欠条》落款处“陈晖”署名字迹是陈晖本人书写;无法确定内容部分字迹是否是陈晖本人书写。栾冬梅未说明陈晖借款用途;且自其所提供的欠据日期2008年1月21日至双方2014年7月22日协议离婚期间,未曾向陈晖主张过债权。陈晖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不承认两处签名系其本人所写,且鉴定部门也没有对内容作出鉴定,并要求鉴定部门退回鉴定费。原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未明确借款内容为陈晖书写,因此,落款署名与内容不能确认具有关联性;另认为,栾冬梅仅凭借款凭证,但不能提供借款合法性的其它证据,陈晖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为抗辩,且栾冬梅在诉讼时效内从未主张过债权,故栾冬梅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应驳回栾冬梅诉讼请求。关于陈晖要求鉴定部门退回鉴定费的请求,不能解决其诉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栾冬梅要求陈晖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诉讼费650.00元,由栾冬梅承担。原审判决后栾冬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栾冬梅与陈晖之间的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借贷合同。栾冬梅于2014年7月与陈晖协议离婚后,才向陈晖主张债权,陈晖拒不归还。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2014年7月算起,陈晖未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不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二、本案借贷事实清楚,栾冬梅与陈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栾冬梅于2008年1月21日和2008年1月22日借给陈晖共计6万元,有陈晖亲笔书写欠条为证。欠条就是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三、不能因为上诉人不知道借款目的而否认借贷事实存在,栾冬梅基于二人的特殊关系,没有追问借款用途符合常理。被上诉人陈晖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栾冬梅与陈晖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无财产,无债务。其他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两张欠条落款处的陈晖(陈辉)系其本人书写,但无法确定内容部分字迹是否是陈晖(陈辉)本人书写。若陈晖确实欠栾冬梅借款6万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栾冬梅未主张该债权符合常理,但在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时,栾冬梅亦未主张该债权有悖常理,而恰恰双方离婚协议载明既无财产又无债务,栾冬梅又未提及陈晖欠其6万元之事,现栾冬梅起诉称其在与陈晖恋爱期间借给陈晖6万元,栾冬梅未说明陈晖借款用途,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栾冬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张学荣审判员 唐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静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