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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畖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畖初字第71号原告席某某,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丽思、李静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樊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