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畖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畖初字第71号原告席某某,女,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丽思、李静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樊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