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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晶阳与郑科奇、陈淑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晶阳,郑科奇,陈淑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陈晶阳,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科奇,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淑结,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阳与被告郑科奇、陈淑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晶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还清借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晶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晶阳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