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晶阳与郑科奇、陈淑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晶阳,郑科奇,陈淑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陈晶阳,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科奇,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淑结,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阳与被告郑科奇、陈淑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晶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还清借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晶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晶阳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