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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凌霞、常淑博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凌霞,常淑博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吉林省中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603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来,系该公司业务助理。被告:王凌霞,女,1980年03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被告:常淑博,男,1979年09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凌霞、常淑博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凌霞所购买的由长春宝雍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路北,暂定名:宝雍阁.金色欧城,第B1【幢】5单元110号房,丘(地)号:7-4/534-25(110),建筑面积:194.92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33822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