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900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瑞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