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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2041970********。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某与王某于1997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4日生育长子,取名王某某,患有二级残疾;2006年8月9日生育次子,取名王某某,现两个孩子均随王某生活。李某与王某无共同银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李某与王某次子王某某因患有眼病于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7月8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眼科疾病,现仍需继续治疗。原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子,长子患有二级残疾,次子患病需继续治疗,两个孩子现在需家庭温暖、照顾。李某应尽快履行一个做母亲的职责,考虑到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负担。宣判后,李某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某承担。王某未到庭答辩。李某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生育两子,长子患有二级残疾,次子患病需继续治疗,两个孩子现在需家庭温暖、照顾,更需夫妻两人齐心协力,共同呵护,李某要求与王某离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李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云审 判 员 孟 乐 群代理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笑(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