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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桃源县漳江镇福华宾馆六楼楼梯间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获赃款人民币100元。2014年12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桃源县漳江镇丽人宾馆二楼天桥处,向吸毒人员刘某乙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刘某甲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5包。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毒品疑似物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向吸毒人员刘某乙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乙、康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桃源县公安局桃公(漳)扣字(2014)33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15)8号物证检验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公安机关的线索来源、到案说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刘某甲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8个月至1年3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先明人民陪审员  刘祖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彩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