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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行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全喜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二审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呼行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起诉人)全喜,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上诉人全喜不服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5)新右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就新右阿政字(2014)11号“关于布迪乌拉嘎查全喜、石某某草场权属纠纷处理意见”向法院作出说明,认为该处理意见属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人民政府对嘎查的内部指导性文件,该处理意见对嘎查、个人均不产生强制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四)项的规定,该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兰审 判 员  张吉春代理审判员  臧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芳怡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