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民、于翠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民,于翠芬,李从奎,薛琳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418号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禹学超(特别授权),系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兴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李忠民,男,住鄄城县。被告于翠芬,女,住鄄城县。被告李从奎,男,住鄄城县。被告薛琳媛,女,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忠民、于翠芬、李从奎、薛琳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借款本息结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诉讼保全费1542元,合计3726元,由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秀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