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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民、于翠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民,于翠芬,李从奎,薛琳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418号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禹学超(特别授权),系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兴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李忠民,男,住鄄城县。被告于翠芬,女,住鄄城县。被告李从奎,男,住鄄城县。被告薛琳媛,女,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忠民、于翠芬、李从奎、薛琳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将借款本息结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诉讼保全费1542元,合计3726元,由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秀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