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时保然与冯勤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保然,冯勤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时保然,女,1957年出生。被告冯勤显,男,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保然与被告冯勤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保然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保然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保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波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