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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时保然与冯勤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保然,冯勤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时保然,女,1957年出生。被告冯勤显,男,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保然与被告冯勤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保然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保然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保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金波人民陪审员  何 冰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