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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系凤翔县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3日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红军达成和解协议:1.由张红军于2015年4月起,每季度归还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元,直至归还清偿为止。2.案件受理费370元及执行费650元由张红军缴纳;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本次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