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玉亭与王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亭,王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玉亭,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系邢台经济开发区圣洁建材涂料厂经营业主。被告王立辉,住隆尧县。系隆尧县龙都装饰城经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亭与被告王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亭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李玉亭负担。审 判 长 贾志中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