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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玉亭与王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亭,王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玉亭,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系邢台经济开发区圣洁建材涂料厂经营业主。被告王立辉,住隆尧县。系隆尧县龙都装饰城经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亭与被告王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亭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亭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李玉亭负担。审 判 长  贾志中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