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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众谢艳丽离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众,谢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张众,被执行人谢艳丽,张众与谢艳丽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晋卓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3日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谢艳丽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自动履行完毕,应结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