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8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建林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