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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81年2月8日,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建林代理审判员  牛西峰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