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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秀英诉严晓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严晓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8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盘锦物化清洗中心经理,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唐家村。被执行人严晓奎,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盘锦金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苏家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与被执行人严晓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长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