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覃树强、肖元红申请执行陈志贤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树强,肖元红,陈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覃树强。申请执行人肖元红。被执行人陈志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志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贤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内履行腾房和交付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志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志贤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五星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贤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市五星支行(账号:21×××03)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水祥审 判 员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