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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微与程良横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微,程良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536号申请人陈微,女,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法定代理人陈碧华,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程良横,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人陈微与被执行人程良横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微的法定代理人陈碧华放弃对所申请执行标的2000元的追偿并同意本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樟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的2014年6月15日至11月15日抚养费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