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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区恒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威领印刷有限公司、滕红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威领印刷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恒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滕红燕,无锡鑫威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威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车站西村1-1号。法定代表人杨德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克鹏、周洁琼,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新区恒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153号-1-2#。法定代表人阚卫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瑞、陈太贵,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红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鑫威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君怡花园12-1号。法定代表人朱立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无锡市威领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新区恒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滕红燕、无锡鑫威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市威领印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无锡市威领印刷有限公司自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威领印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350元减半收取33175元,由无锡市威领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瞿俊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