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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任洁申请执行栾忠学、徐另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洁,栾忠学,徐另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任洁,女,汉族。被执行人栾忠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另娣,女,汉族。本院受理任洁申请执行栾忠学、徐另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栾忠学、徐另娣共有的位于白银区纺织路房屋过户至任洁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小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淼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