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塘少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红格,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甲。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洪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红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张家港打工时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真正建立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婚后对家庭不符责任,婚后被告缺乏责任心,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产生夫妻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某乙(××××年××月××日生)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原、被告双方有感情的,婚生子尚且年幼,离婚对婚生子的成长不利。经审理查明,周某某、王某某甲于2007在张家港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夫妻矛盾。周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来院。庭审中,周某某坚决要求与王某某甲离婚,王某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结婚证、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且未能妥善沟通、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影响到了夫妻关系,但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如果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婚生子尚且年幼,其健康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建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