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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虎根与李雷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根,李雷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李虎根,男,1968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雷振,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根诉被告李雷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虎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虎根负担。审判员 闫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