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迎春、李文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迎春,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李文娟,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庆供电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安徽天柱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云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二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迎春、李文娟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288号(全力阳光城24幢2单元5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