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岭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5)岭商初字第16号原告张玉兰诉被告张志霞、李胜波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兰,张志霞,李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岭商初字第16号原告张玉兰,女,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委托代理人封昭璞,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霞,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被告李胜波,男,50岁,黑龙江龙煤集团双鸭山分公司东荣二矿工人,住双鸭山市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兰诉被告张���霞、李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兰起诉后,因被告李胜波诉讼主体不适格,决定撤回对李胜波的起诉,为此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本人对其诉权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兰撤回对李声波的起诉。审判员 颜庆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亚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