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洪林与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林,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高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洪林与被执行人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洪林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7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伟给付执行款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高伟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洪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洪林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