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翟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稷山县诚鑫纸箱厂与任红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诚鑫纸箱厂,任红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翟初字第105号原告稷山县诚鑫纸箱厂。所在地址:稷山县翟店镇仁和村。负责人:宁俊成,系该厂负责人。被告任红元,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诚鑫纸箱厂与被告任红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稷山县诚鑫纸箱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稷山县诚鑫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稷山县诚鑫纸箱厂负担。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志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