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解高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解高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李凤英,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解高明,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英与被告解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但根据原告李凤英确认的被告解高明的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2321号富力现代广场xxx号)无法完成送达,本院不能认定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2321号富力现代广场XXX号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经核实被告住所地在山西省交城县洪相乡洪相村二区XXX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被告解高明的经常居住地,案件应当由被告解高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