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曙光诉被告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光,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初字第12号原告陈曙光,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法定代表人蒋福钧,该局局长。原告陈曙光诉被告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2015年3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陈曙光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曙光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曙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曙光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明审 判 员 林恩贵人民陪审员 蒲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