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岩与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岩,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滴道区新华委*组,无职业,身份证号2303041992********。委托代理人王亚静(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现住滴道区新华委1组,系鸡西市远大家电会计,身份证号2303041969********。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滴道区东兴办事处白云三委,组织机构代码67745120-9。法定代表人张清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辉丽,女,系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岩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滴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岩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李岩案款122,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滴法执字第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