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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霞申请执行赵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霞,赵丽平,宋智勇,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2023号申请人杨霞。被执行人赵丽平,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岗李乡肖庄村四组。被执行人宋智勇,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城关镇东南城湾81号。被执行人朱龙,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城关镇建设南路293号。尉氏县司法局公证处(2014)尉证经字第662号公证书、(2015)尉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丽平、宋智勇、朱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霞已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丽平所有的豫A7QJ**号轿车一辆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振岭执行员  文 魏执行员  崔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