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杨霞申请执行赵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霞,赵丽平,宋智勇,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2023号申请人杨霞。被执行人赵丽平,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岗李乡肖庄村四组。被执行人宋智勇,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城关镇东南城湾81号。被执行人朱龙,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城关镇建设南路293号。尉氏县司法局公证处(2014)尉证经字第662号公证书、(2015)尉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丽平、宋智勇、朱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霞已于2015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丽平所有的豫A7QJ**号轿车一辆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振岭执行员 文 魏执行员 崔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