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