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徐宝龙与杨祥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龙,杨祥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徐宝���,居民。被执行人杨祥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苍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祥记在兰陵县人民法院的标的款653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学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