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朱伟伟与陈亚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伟,陈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348-1号申请执行人:朱伟伟,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亚飞,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亚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36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陈亚飞银行存款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云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