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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实验小学与田相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680号原告:临沭县实验小学。组织机构代码:49537149-4。地址:临沭县中山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孙仕满,校长。委托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相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实验小学与被告田相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实验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