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武汉鑫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鑫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陈艺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得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