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刘某某,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吴某某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不能出庭应诉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夏秀萍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