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春华与范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华,范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965号原告刘春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被告范进华,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华与被告范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进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