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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5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春华与范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华,范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965号原告刘春华,男,1963年5月8日出生。被告范进华,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华与被告范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进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