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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忠,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1955年11月30日生。被执行人张恒,男,1967年5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与被执行人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福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恒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福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满义 更多数据: